男子传播洪灾虚假信息“抚顺死3000人”被拘

2013年08月28日09:20  辽一网-华商晨报 微博

  转发微信图片注上“抚顺死3000人”27岁务工者微博传播洪灾谣言被拘

  抚顺来沈务工人员许某被沈阳警方行政拘留5日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虞禄洋) 微信朋友圈里看到尸横遍野的图片,然后注上“抚顺清原洪灾死亡3000多人”传到微博上……

  抚顺来沈务工人员许某因为传播灾区谣言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

  配图发洪灾虚假信息

  嫌疑人在沈河区被抓

  昨日,沈河公安分局介绍,8月20日19时许,滨河派出所最先接到市民举报,称有人在新浪微博上用网名发布有关抚顺清原水灾情况的虚假信息,并配有图片。

  沈河公安分局网警大队、滨河派出所组成专案组召开调查,专案组经大量工作发现信息发布地源自沈河区南顺城路某居民楼内。当日23时许,专案组来到该居民楼将违法嫌疑人许某抓获。

  “许超二少”:以为网络上说什么不用当真

  许某说,他喜欢用手机上微信和微博,抚顺清原遭受洪灾后,微信朋友圈里议论洪灾时传了几张东南亚海啸的图片。许某用文字注释图片说洪灾死了3000多人,然后通过手机用“许超二少”的网名发到新浪微博上。

  27岁的许某是抚顺清原人,来沈务工。他说,家乡受灾后很是担心,他以“抚顺清原洪水受灾,求关注,求救援。跪求支援,十万火急”等名义发布一系列夸大灾情以及不实内容。许某认为“网络上说什么都可以,都不用当真,都不应负责”。

  许某发布的有关抚顺清原水灾情况的虚假信息在网上传播产生恶劣影响,沈河公安分局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微信朋友圈传播谣言也违法

  7月28日,盘锦一女白领道听途说“有人迷晕孩子妈妈抢走小孩”后发微信传播谣言,被行政拘留10日。

  盘锦市公安局网警介绍,该网民真实姓名为刘洋,22岁,是某公司的行政职员,户籍地黑龙江。

  这也是近日来辽宁警方公布的对微信传播谣言者最重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该案例表明,微信、微博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被视为在公共场合的违法违规。

  浙江公安厅网警总队总队长丁仁仁表示,微信也是网上的公共场所,虽然对象是特定人群,但在公共场所如传播谣言、虚假信息,自己未经核实,也属于违法。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法理上讲,自人大审议网络实名制以来,网络已经不再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虚拟世界,而是一个公共场所。

  这一点,从“秦火火”与“立二拆四”被刑拘便可以证实。

  传谣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20岁抚顺白领小瑶传播抚顺清原洪灾谣言被行政拘留5日。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分局网安大队长王冬旭告诉记者,小瑶属于行政处罚,根据后果的严重性,传谣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封掉账号也在情理、法理之中。“秦火火”便是被封闭账号的典型。

  “造谣”并非是司法名词,“造谣”和“传谣”只是对这种行为的描述。一旦被追究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它故意扰乱行为包括,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秦火火”与“立二拆四”涉嫌“寻衅滋事罪”,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

  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秦火火”与“立二拆四”曾经制造的网络热点事件:“7·23动车事件中意大利乘客获赔3000万欧元”、“张海迪是日本国籍”、“雷锋生活很奢侈”……这些曾经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的谣言已经触犯了该条款的相当多数。这样看来,寻衅滋事罪并非一般理解那样属于较轻的罪名。

  目前看,网上传谣可能被追究的刑责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

  敛财、博名、泄愤传谣都可能被追责

  敛财:“秦火火”与“立二拆四”网络言论既是博名又是获利,他们还以合法策划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被警方认定为非法经营。

  博名:辽宁网警表示,一些网友传播谣言的初衷只为了增加粉丝和赚取眼球,其实也是博名。

  敲诈:周禄宝是典型的利用网络谣言博取利益的人,只不过他采用的方式是直接敲诈。

  泄愤:这也是一般网友比较容易犯的错误,比如传播抚顺洪灾谣言的几位被处罚者曾认为政府瞒报灾情数字。

  信息要核实 不是原创只转发也违法

  公安厅办案网警在处理抚顺清原洪灾网络谣言案件时,给记者的说法是网络造谣、传谣都是违法的,因此要求网友在传播信息时要核实。

  事实上,很多造谣、传谣高手正是以“求真相”、“求实事”、“求回应”等形式发出谣言的。

  抚顺20岁女白领小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东南亚海啸图片冒充清原洪灾等信息也是朋友圈传的,她也没多想就传上去了。对此,办案网警说:“如果没有确定是她原创的证据,我们不会抓她。”

  在执法实践上,确实存在造谣者落网、传谣者有法不责众的幸运,毕竟数以千万计的转发者不可能都会受到处罚。

  网警表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要考量造谣和传谣者是否有犯罪故意,还要考量传谣的后果。如果有主观故意并在转发后产生严重后果,必定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如果发现原创的短信、微信等有明显问题,就不应该转发。

  在转发数量上

  暂无定量法律标准

  一线网警希望有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出台,目前在数量上没有定量的法律标准,比如转发次数、范围等等。

  浙江公安厅网警总队总队长丁仁仁表示,目前有明确规定的是,比如地震消息,除了官方消息可以转发,其他转发一律要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转发淫秽黄色图片信息,在量上已有一定的规定,根据点击量的多少来确定要负的责任大小等。

  名人、国企领导

  最易受谣言攻击

  名人、国企和事业单位领导最容易受到微博谣言攻击。网警表示,这不难理解,名人的事情本身就是新闻,对他们造谣更能赚取眼球。“秦火火”和“立二拆四”的造谣理论也根源于此。

  记者在年初召开的省公安厅与省内国企领导座谈会上了解到,贴吧、微博传播企业领导谣言成国企领导最关注的话题。有国企领导表示,这已经影响到企业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这是那次座谈国企领导谈及率最高的话题。

  大V转发虚假招聘信息,涉嫌诈骗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大V利用微博转发广告赚钱,如果这一利益链条被侦查确实,现金流达到一定数额,大V有可能被追究非法经营的责任。

  更有甚的是,一些大V转发虚假招聘广告,实际上这是诈骗信息。沈阳皇姑警方表示,根据报案的情况,这种行为涉嫌诈骗,如果确认大V与招聘广告之间有合作关系,大V要被追究刑责。如果大V明知招聘信息是诈骗还转发,那就可能认定为同案;如果是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发,那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此种网络犯罪不同于贩卖枪支等容易取证,所以侦破起来的难度也大。

  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虞禄洋

(原标题:转发微信图片注上“抚顺死3000人”27岁务工者微博传播洪灾谣言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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